第二十一章 地狱之轮-《哈利波特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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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斯科特不能因为居住在一个由《密苏里妥协案》排除了奴隶制的地区而成为自由人,因为排除奴隶制的妥协条款本身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

    ??3.斯科特不能因为曾经待在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一旦他回到密苏里,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

    随着美国的扩张,新的州不断出现。而此时,跨越大洋的奴隶贸易却已经式微,在美国,新的奴隶只能靠原来的奴隶生出来,所以奴隶的来源成了问题。

    如果没有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斯科特案的判例将决定黑人一直处于次等地位,即使奴隶全部解放也不能改变。

    ????????        186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时,林肯作为共和党候选人提出“联邦领土上的‘正常状态’应该是自由的,国会或任何人都不能赋予奴隶制以合法性”的主张。

    斯科特案是最高法院史上一个分水岭案件。在斯科特案判决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高尚的人品、君子风度和智慧,他摒弃狭隘党派观念,对公正与和谐的追求,使他备受同事及全国民众的尊敬。

    但斯科特案之后,所有的事情都改变了。1865年参议员查尔斯·萨姆宣称“坦尼这个名字将会在历史记录中被嘘声轰走,他主持司法长达25年,但他最终是邪恶地司法,让我国的司法机关蒙羞,让这个时代蒙受耻辱”。在一个多世纪里,斯科特案成为司法专断的典型,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尽量避免这个话题,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所说“这样的先例有一个就足够了”。

    美国最高法院1857年的一个决定,否认黑人有公民资格,使《密苏里妥协案》归于无效,。战后美国通过了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给予黑人平等公民权,并赋予黑人以选举权,60万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比一战二战战死的人还要多。

    南北战争又被称为第三次独立战争,在建国初期,不论是众议院议员数量还是人口,以种植园经济为主的南方都是压倒优势。

    但是随着移民的增加,一个新的情况出现了。种植园经济模式能够提供的工作机会是非常有限的,远远不如工厂。所以北方各州迅速的在人口上超过了南方州。

    这些移民很多是来自1845年发生饥荒的爱尔兰以及从广东来的华人“猪仔”。

    清末被称为“猪仔”的人大部分都是被卖到国外劳作的,爱尔兰人被称为“白奴”,华人被称为“猪仔”,19世纪60年代西线的中央太平洋铁路和东线的联合太平洋铁路两支铺路大军进行了一次修路比赛,谁先修到西岸谁就是“赢家”,政府会付钱给赢家,输家则什么都没有,于是两家铁路公司拼命加班加点得铺设。

    “猪仔”挤在底舱或被迫全程待在甲板上的非人待遇、晕船、台风、传染病的时刻威胁。从中国到美国的漫长旅途就死伤无数;终于上岸后,等待他们的则是恶劣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沿着陡峭的花岗岩和险峻的页岩铺设铁轨、悬吊在离河面1400英尺高的篮子里作业,在崇山峻岭、沙漠、沼泽地中穿行的这条铁路,每一块枕木下不只埋着白奴的尸体,还都埋着一具华人的尸骨。

    然而任劳任怨、报酬低廉、付出无数汗水与鲜血的华工却得不到认可:在接轨的纪念照中,华工都被赶到一旁,不许入镜。而且超过1.2万名华工的身影曾长期被淹没在历史中。

    1870年第15条宪法修正案给予黑人选举权,它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平等的保护”,虽然这条法律的初衷是保护自由了的黑人免于被歧视,但这一条规定也让其他族裔集团能够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只是在此后的很多年里,美国最高法院都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修正案,导致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来侵害少数族裔的自由和权利。

    早在1852年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就通过了一项针对华人淘金矿工的歧视性税法。到了1854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出不利于白人的证词”,进一步加剧了排华行动,旧金山随后也加入了排斥华人的行列当中。1870年到1880年十年间,在旧金山有为数众多的华人洗衣店,这些洗衣店展示了华人的经商才能,给美国白人的洗衣店带来了生意上的威胁。于是美国白人们想通过精心的法律设计把华人从市区内赶走。

    在1873年到1884年间,当地市政当局通过了14条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中于1880年5月通过的第1569号条例和7月通过的第1587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但其并未规定市政当局给予和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标准,这样便给市政当局留下了任意裁断的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者拒绝有关申请。在相同条件下,所有被认定为华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白人申请者均一路绿灯,顺利拿到执照。

    清政府腐败无能,华人们根本就没想过要找当地大使来解决这个问题,华人洗衣店主联合起来成立了行业协会“同心堂”来抵制不公的法律待遇。他们出资设立法律基金来支付诉讼所需的律师费和其他挑战不公法律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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